甘肅省政府辦公廳發(fā)文: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前應進行風險評估
編輯:黃榮 信息來源: 西e網-中國甘肅網發(fā)布時間:2019-10-23
近日,省政府辦公廳下發(fā)有關規(guī)定,提出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,實施過程中可能對社會穩(wěn)定、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,作出決策前均應進行風險評估。
按照規(guī)定,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把公眾參與、專家論證、風險評估、合法性審查、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序。除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(yè)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外,均應當以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,充分聽取意見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該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,采取座談會、聽證會、實地走訪、書面征求意見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、問卷調查、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聽取意見。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;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,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。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,可以召開聽證會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、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,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,不得只聽取贊成的意見,不得漏報、瞞報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。
規(guī)定同時提出,公眾參與的結果應作為省政府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,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。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,實施過程中可能對社會穩(wěn)定、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,包括涉及征地拆遷、農民負擔、國有企業(yè)改制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社會保障、公益事業(yè)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、重大政策制定等,作出決策前應進行風險評估。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。對評估報告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,應當區(qū)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,或者調整決策方案、確保風險可控后再行決策;對存在中風險的,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風險措施、確保風險可控后,再作出實施的決策;對存在低風險的,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,并做好解釋說服工作,妥善處理相關群眾的合理訴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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